李悝总结了新兴地主阶级在各国的立法经验,为了推行“法治”,编著了《法经》,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。《法经》原文早已失传,《晋书·刑法志》只保存了其篇目,共有六篇:《盗法》、《贼法》、《网法》、《捕法》、《杂法》、《具法》。
据历史资料的考证,李悝的《法经》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:
前四篇“正律”,主要内容是惩办“盗”、“贼”。《荀子:修身篇》说:“窃货日盗”,“害良日贼”。可见《盗法》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律,《贼法》是防止叛逆、杀伤,保护地主阶级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律。唐朝以前,“盗”、“贼”的涵义是有明确的区分的。《网法》也称《囚法》,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,《捕法》是关于追捕盗、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成网法》、《捕法》多属于诉讼法的内容。
第五篇为《杂法》,是关于“盗”、“贼”以外的其他犯罪和刑罚的规定,主要规定了“六禁”,即淫禁、狡禁、城禁、嬉禁、徙禁、金禁。
第六篇为《具法》,也称减法,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,起着“具其加减”的作用,相当于现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。
从极其简单的历史资料记载来看,《法经》具有如下的特点:一方面《法经》是维护和巩固封建专制政权的暴力武器;另一方面《法经》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暴力工具。在《法经》中体现了法家的“重刑轻罪”的精神。并且,《法经》在严厉打击奴隶主贵族势力的同时,还保留着大量奴隶制残余。
《法经》的产生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,在立法精神、法典体例、立法技术等方面开中华法系之先河,可谓成就斐然。但是由于法典的制定都还处于中华法系的启蒙时期,所以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类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点。
简朴性
所谓简朴性,是指构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无科学的分类和层次,体现在法典的体例上就是诸法合体,民刑不分、实体法程序法不分。在《法经》和《十二铜表法》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这一点。从现存有关《法经》的史料来看,《法经》的主要内容是以罪名为基础的刑法条文,如董说在《七国考》中引其《正律》中的内容“杀人者诛,籍其家,及其妻氏;杀二人及其母氏。大盗戍为守卒,重则诛。窥宫者膑,拾遗者刖。曰:为盗心焉。”但是,也并不完全只是刑法,《唐律疏议》中说:“《囚法》今《断狱律》是也,《捕法》今《捕亡律》也。”可见《法经》中也有相当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。而且《法经》把维护私有财产权的《盗法》立为首篇,其中就不可能不涉及到对某些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,只不过一如我国古代法律的特点,是以刑事手段来调整而已。从后人转述的只言片语中,我们仍是可以看到“拾遗者刖”这样以刑罚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文,因此笔者认为推定《法经》含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文的结论是可以成立的。从内容上,可以认定整个《法经》是一部民、刑、刑诉诸法合体,而以刑为主的法典。从结构上看,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从其在魏国变法的最急切之处入手,先规定《盗法》、《贼法》;为了劾捕盗贼,再规定《囚法》、《捕法》;而后又将其他一些罪名统统收入《杂法》,最后将相当于后世的名例篇或刑法总则的《具法》列为尾篇。可见李悝在法典结构上还远未达到中国封建法律体系高峰时的水平,尚处于比较凌乱的阶段。
原始性及野蛮性
从整个人类文明史来看,《法经》与《十二铜表法》都是人类早期文明的产物。《法经》诞生于战国初期,正是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。而《十二铜表法》更是诞生于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早期阶段。因此,两部法典便不可避免的带有人类早期文明原始、野蛮的色彩,并在其条文中显露无遗。虽然《法经》摆脱了《周礼》及《尚书·吕刑》中以刑统罪的刑法体系,改为以罪统刑,但是在对待刑罚的态度上却没有丝毫转变。《法经》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思想。首先,它继承了《周礼》及《尚书·吕刑》中的各种肉刑如笞、诛、膑、刖、宫等,还规定了大量的连坐刑,如夷族、夷乡等;其次,“重刑刑轻罪”。《法经》中称“盗符者诛,籍其家。盗玺者诛。议国法令者诛,籍其家,及其妻氏”还规定“窥宫者膑,拾遗者刖”,这样规定的理由是“为盗心焉”。以上两种表现,无疑使《法经》抹上了浓厚的暴力杀戮的色彩,散发出原始氏族征战与统治的血腥气息。
《法经》的特点:简朴性、原始性及野蛮性、局限性
简介:《法经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,但它并不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,在《法经》之前,已经颁布了很多法典,只是不太完善。《法经》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,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。
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,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,推行新政,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《法经》,约成书于周威烈王十九年(公元前407年)。该书已失传。据《晋书·刑法志》记载,《法经》分《盗》、《贼》、《囚》、《捕》、《杂》、《具》6篇。
延伸:
1、简朴性
所谓简朴性,是指构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无科学的分类和层次,体现在法典的体例上就是诸法合体,民刑不分、实体法程序法不分。在《法经》和《十二铜表法》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这一点。
从现存有关《法经》的史料来看,《法经》的主要内容是以罪名为基础的刑法条文,如董说在《七国考》中引其《正律》中的内容“杀人者诛,籍其家,及其妻氏;杀二人及其母氏。
大盗戍为守卒,重则诛。窥宫者膑,拾遗者刖。曰:为盗心焉。”但是,也并不完全只是刑法,《唐律疏议》中说:“《囚法》今《断狱律》是也,《捕法》今《捕亡律》也。”可见《法经》中也有相当于刑事诉讼法的内容。
而且《法经》把维护私有财产权的《盗法》立为首篇,其中就不可能不涉及到对某些民事关系的法律调整,只不过一如我国古代法律的特点,是以刑事手段来调整而已。
从后人转述的只言片语中,我们仍是可以看到“拾遗者刖”这样以刑罚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文,因此笔者认为推定《法经》含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条文的结论是可以成立的。
从内容上,可以认定整个《法经》是一部民、刑、刑诉诸法合体,而以刑为主的法典。从结构上看,李悝的立法思路也只是从其在魏国变法的最急切之处入手,先规定《盗法》、《贼法》。
为了劾捕盗贼,再规定《囚法》、《捕法》;而后又将其他一些罪名统统收入《杂法》,最后将相当于后世的名例篇或刑法总则的《具法》列为尾篇。可见李悝在法典结构上还远未达到中国封建法律体系高峰时的水平,尚处于比较凌乱的阶段。
2、原始性及野蛮性
从整个人类文明史来看,《法经》与《十二铜表法》都是人类早期文明的产物。《法经》诞生于战国初期,正是中国由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。而《十二铜表法》更是诞生于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早期阶段。
因此,两部法典便不可避免的带有人类早期文明原始、野蛮的色彩,并在其条文中显露无遗。虽然《法经》摆脱了《周礼》及《尚书·吕刑》中以刑统罪的刑法体系,改为以罪统刑,但是在对待刑罚的态度上却没有丝毫转变。
《法经》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思想。首先,它继承了《周礼》及《尚书·吕刑》中的各种肉刑如笞、诛、膑、刖、宫等,还规定了大量的连坐刑,如夷族、夷乡等;其次,“重刑而轻罪”。
《法经》中称“盗符者诛,籍其家。盗玺者诛。议国法令者诛,籍其家,及其妻氏”还规定“窥宫者膑,拾遗者刖”,这样规定的理由是“为盗心焉”。以上两种表现,无疑使《法经》抹上了浓厚的暴力杀戮的色彩,散发出原始氏族征战与统治的血腥气息。
3、局限性
虽然李悝在变法中提出了“为国之道,食有劳而禄有功,使有能而赏必行。罚必当”方针,并且在《法经》中演变为“不别亲疏,不殊贵贱,一断于法”的“法治”原则,(卷一百三十《太史公自序》)并为后来商鞅、韩非等法家代表人物奉为信条。
但是这种法治与在《十二铜表法》中呈现出来的西方“法治”观念是截然不同的。正像梁治平先生指出的“把(法家)这种‘一断于法’的‘法治’与亚里士多德《政治学》中甚至西方近代的法治观念相提并论,甚至等同起来,岂非滑天下之大稽。”
在中国,法自始就是帝王手中的镇压工具,它几乎就是刑的同义词。而在古代希腊罗马,法却凌驾于社会之上,可用以确定和保护不同社会集团的利益。
”在《法经》中,有“太子博戏则笞,不止则特笞,不止则更立”的条文,还有“犀首(将军)以下受金则诛”的条文,都不能说不严厉,对奴隶社会的礼制原则也造成了极大的冲击。
但是这些“法治”措施击溃了奴隶制等级秩序,却又带来封建等级秩序。封建社会仍是等级特权社会。而法家的“法治”观最终仍是为“人治”服务,毫无民主性、平等性可言。
参考资料来源:百度百科-法经
法经法经特点
《法经》作为中华法系的早期里程碑,其形成源于对前人经验的总结,尤其在立法精神、法典结构和立法技术上具有开创性。然而,由于处于早期发展阶段,它不可避免地带有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点。首先,简朴性体现在《法经》的体例上,诸法合体,民刑不分,实体法与程序法混杂。例如,董说在《七国考》中提到的...
《》法经》的特点
《法经》充分体现了法家重刑主义的思想。首先,它继承了《周礼》及《尚书·吕刑》中的各种肉刑如笞、诛、膑、刖、宫等,还规定了大量的连坐刑,如夷族、夷乡等;其次,“重刑而轻罪”。《法经》中称“盗符者诛,籍其家。盗玺者诛。议国法令者诛,籍其家,及其妻氏”还规定“窥宫者膑,拾遗者...
《法经》的特点
《法经》的产生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,在立法精神、法典体例、立法技术等方面开中华法系之先河,可谓成就斐然。但是由于法典的制定都还处于中华法系的启蒙时期,所以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类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点。简朴性 所谓简朴性,是指构成古代法律秩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并无科学的分类和层次,体现在法典...
法经的特点
《法经》的产生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,在立法精神、法典体例、立法技术等方面开中华法系之先河,可谓成就斐然。但是由于法典的制定都还处于中华法系的启蒙时期,所以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类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点。 虽然李悝在变法中提出了“为国之道,食有劳而禄有功,使有能而赏必行。罚必当”方针,...
《法经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?
从极其简单的历史资料记载来看,《法经》具有如下的特点:一方面《法经》是维护和巩固封建专制政权的暴力武器;另一方面《法经》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的暴力工具。在《法经》中体现了法家的“重刑轻罪”的精神。并且,《法经》在严厉打击奴隶主贵族势力的同时,还保留着大量奴隶制残余。
什么是《法经》?
同时,《法经》的编纂反映了战国时期法律发展的趋势和特点,为后来的秦朝统一法律奠定了基础。此外,《法经》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学理论的成熟和发展,对于中国古代社会的政治、经济、文化等方面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。可以说,《法经》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里程碑之一。它代表了当时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和对...
《法经》的内容是什么?
《杂法》是对狡诈、越狱、赌 博、贪污、淫乱、逾制行为的惩处。《具法》是关于刑罚的加重和减轻的法律。《法经》的基本特征在于维护封建专制政权,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,并且贯彻 了法家“轻罪重刑”的法治理论。《法经》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与 利益。
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什么?
值得注意的是,《法经》的制定和实施,是战国时期社会变革的一个缩影,它体现了当时社会从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特点。《法经》的出现,不仅标志着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,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、经济和文化状况。它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,对后世法律体系的形成产生了深远影响。《法经》...
名词解释法经
,《囚法》,《捕法》,《杂法》,《具法》。。《法经》规定了各种主要罪名、刑罚及相关的法律适用原则,涉及的内容比较广泛,其基本特征在于:维护封建专制政权,保护地主的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,并且贯彻了法家“轻罪重刑”的法治理论。《法经》的内容及特点充分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意志与利益。
法经(中国法典)详细资料大全
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,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。《法经》的产生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,在立法精神、法典体例、立法技术等方面开中华法系之先河,可谓成就斐然。但是由于法典的制定都还处于中华法系的启蒙时期,所以不可避免地具有一些人类早期法律文化的共同特点。